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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格”调整20%! 新疆完善分时电价机制

10月15日,新疆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完善我区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的公告。为适应自治区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电力市场加快建设和新能源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新疆发改委起草了《关于完善…

10月15日,新疆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完善我区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的公告。为适应自治区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电力市场加快建设和新能源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新疆发改委起草了《关于完善我区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此次征求意见建议的时间为即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

执行范围包括新疆电网供电范围内,除国家明确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的电力用户执行分时电价。

另外时段划分:将每日用电时间划分为高峰、平段、低谷时段,具体为:高峰时段8小时(8:00-11:00,19:00-24:00);平段8小时(11:00-14:00,16:00-19:00,0:00-2:00);低谷时段8小时(2:00-8:00,14:00-16:00)。夏季7月份的21:00-23:00,冬季1、11、12月份的19:00-21:00由高峰时段调整为尖峰时段,执行尖峰电价。

尖峰电价标准要求,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峰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20%。峰谷电价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此外,对医院、自来水生产、热力(不包括地源热泵和电采暖用电)、燃气、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等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上一年度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用户选择执行方式后,一年内保持不变。分时电价机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10月8日,国常会强调将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由分别不超过10%、15%,调整为原则上均不超过20%,并做好分类调节,对高耗能行业可由市场交易形成价格,不受上浮20%的限制。随着新一轮电价改革的开启,多地掀起了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包括山东、江苏、广西、贵州、云南、安徽等;其中国安徽省还发布了关于工商业用户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的通知。具体细节如下:

 

以下是新疆电价调整原文件: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完善我区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精神,适应自治区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电力市场加快建设和新能源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委起草了《关于完善我区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时间为即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此期间,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委能源价格处。

联系人:高亮、罗庆

联系电话:0991-2830864

电子邮箱:njchu@xjdrc.gov.cn

附件:关于完善我区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


来源:索比光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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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光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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